根据上述职责,番禺区法院机关内设13个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管理有关事务;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区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区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负责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及日常工作;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院印章管理和收发及司法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负责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和保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简报、情况反映等工作;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计划和管理工作;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工作;负责本院的基建、维修、房屋、膳食、法院卫生、办公用品、装备、车辆、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管理工作。
(二)立案庭(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信访办公室牌子)
负责区法院机关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区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三)刑事审判庭
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审判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等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七)行政审判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八)审判监督庭
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监督、分析、评查,及提出错案追究建议;负责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
(九)执行局(副处级)
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事项。
(十)书记员科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负责生效裁判文书送达、诉讼档案立卷等辅助性工作;负责书记员的培训和考核。
(十一)调研科
负责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编写内部刊物,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会议材料及其他重要文件;负责司法统计;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联系、接待采访法院工作的记者;管理图书、报刊资料。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本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政工办公室(副处级)
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任免、调配、工资福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本院宣传教育,党员、党务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和司法警察警衔的有关工作;完成上级法院和区有关部门布置的人事统计工作。
番禺区法院设5个人民法庭,为区法院的派出机构(科级)。具体是:
(一)大石人民法庭:审理大石、钟村、南村、新造4个镇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石楼人民法庭:审理石楼、石基、化龙3个镇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案件。
(三)大岗人民法庭:审理大岗、灵山、榄核3个镇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案件。
(四)南沙人民法庭:审理南沙、黄阁、东涌、鱼窝头4个镇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案件。
(五)万顷沙人民法庭:审理万顷沙镇、横沥镇、珠江农场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案件。
直属行政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科级,简称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执行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财产保全等任务;负责检查、监察本院枪支、弹药的使用;接受上级司法警察机构的调谴;协助有关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电话:84831512
84830618
地址:市桥大北路69号